解除劳动合同获补偿金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年关岁尾,各大公司开始筹备并举办年会活动,很多人迎来了盼望已久的年终奖。然而,还有一些人,他们迎来的不是让自己欢喜的年终奖,相反,迎来的是让自己愁眉不展的一纸“裁员通知”。继知乎大量裁员后,近日百度也掀起了裁员热潮,2018年最后一个工作日,百度55名员工并未给今年的工作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裁员的理由有很多,有“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型,找出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或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下员工往往得不到公司的补偿金。当然,也有一些公司,辞退员工时给予一笔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果一名员工在一家企业工作年限较长,辞退时可获得丰厚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该笔经济补偿金是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2月27日 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五条关于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明确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即补偿金,如果不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则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则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另外,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同时,对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补偿金,是否要交给个人所得税,要看获得补偿金的多少,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是纳税的标准,超过部分按综合所得税率交给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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